政采百科第34期:经营范围为什么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中,可以把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比如,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本项目的采购内容。这里我们首先给出答案:不可以,经营范围一般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很多人觉得难以理解,是因为对经营范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经营范围就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供应商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在以前,的确是这样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活动被严格限定在经营范围之内,经营范围是政府管制企业、落实购销计划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我们看到,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原《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但是,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管理者慢慢发现,以经营范围作为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门槛,偏离了经营范围登记的本意,也影响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后来在《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而原《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也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成为了历史。
所以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现在的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只需要进行一下登记就行。登记的目的也不是进行审批,而是看看你的经营范围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对消费者有误导等等。
那么,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到底有什么作用呢?通俗一点说,就是告诉消费者,我们公司现在在卖什么,仅此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卖什么。经营范围的登记既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也不成为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能力的赋予,只是市场主体依规将自己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的过程,而不是政府通过登记赋予企业能力,更不是通过登记限制企业权利的工具。
好了,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对于一般的项目,既然经营范围不构成对供应商经营能力的限制,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也就不能把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为,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也跟采购需求无关。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才能从事的项目,应当将经营范围设为资格条件。
好,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