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预算单位(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支持企业发展主体责任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各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要承担起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作用。
一是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做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做出说明。同时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二、明确范围,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全覆盖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全覆盖。
三、强化措施,确保支持企业政策落实落地
(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还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在其采购意向公开、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栏目位置标明供应商资格条件。
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本地工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支持合同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申请“政采贷”贷款;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贷款业务,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五)积极引导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电商平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扶贫832平台)、中国社会扶贫网等网络平台,采购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
(六)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各预算单位要切实优化政府采购活动营商环境,为增强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履约能力提供必要保障,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对预付款进行约定。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建设性项目预付款比例按照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鹤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鹤政发〔2015〕20号)规定执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预付款。
(七)做好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工作。
1.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选择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并填写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同时上传备案。
2.采购人承担合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对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将“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资金压减到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各预算单位应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完成调查,并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