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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峰县财政局 2022-01-05 00:00:00

全县各预算单位(采购人):

县财政局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部分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相关政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 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3.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对预付款进行约定。

  4. 支持合同融资

    采购人按照《恩施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0〕1号)要求,积极配合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金融机构和提出融资申请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约定锁定付款账户,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三方协议约定账户付款。

    请各预算单位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单位2021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认真组织自查,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统计表》(见附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11026日前交鹤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扫描件传QQ751527904,联系人:董丰宁,电话:15587425210)。采购人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影响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将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予以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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