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某单位关于采购局机关网络机房精密空调项目(二次)的采购文件中,称为保证本项目系统的兼容性和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及售后保障可靠性,所投三台主机均应为同一品牌,并将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
可以将几台主机规定为同一品牌、自有品牌或原厂品牌吗?
其实都是不可以的。据业内专家称,机房空调主机的生产厂商并不是太多,屈指可数。采购文件中,要求几台主机为同一品牌,实际上暗指只有厂商才能投标,其他企业则都不能投标。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以,上述采购文件中,将几台主机规定为同一品牌是不可以的,更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此外,机房空调采购时,将几台主机规定为自有品牌或原厂品牌,同样限定了国内品牌或中小企业不能投标,而暗指国际品牌或部分大企业才能投标。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也是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