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32期:只有一种情形可以拒收质疑函,你知道吗?
政府采购中,质疑是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为了保障供应商的这种维权渠道畅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还特意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这就是说,可以拒收质疑函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质疑期之外,也就是超过了七个工作日。比如,中标结果发布后,供应商过了半个月才提出质疑,采购人就可以拒收质疑函,不予受理。
其他情形,采购人都要接收质疑函,并且视不同情形作出答复。比如,某个供应商没参与采购活动,他的质疑函要受理吗?依然是要受理的,不能拒收其质疑函。只不过因为他没参与采购活动,不属于合法的质疑主体,所以答复质疑不成立就可以了。
再比如,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可以拒收吗?依然不可以拒收,对于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可以要求其补正。如供应商依然未能提交合格的质疑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时指出相关问题,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一并审查。
总之,还是那句话,只有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可以拒收,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如果采购文件规定:逾期送达的质疑函不予接收,这就错了。因为,只要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发出了质疑函,就是合规的,即使质疑函到达采购人的时候超出了质疑期限,采购人也不可以拒收,依然要受理质疑。
好,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