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政府采购工作指南
一、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需准备资料:
(一)采购事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采购事后:采购单位自行报账。
二、10万元(含)至4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内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采购单位需准备资料:
(一)采购事前:
1.政府采购申请报告。
2.以文件的形式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一式两份)。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
4.本次采购会议记录(一式两份)。
(二)采购事中:
1.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也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采购单位抽取三人以上采购专班,专项负责整个集中采购并对其过程负责,对不少于三家合格供应商分别进行询价或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大悟县政府采购报价表(卖方报价)》(一式两份)。
3.《大悟县政府采购询价表》(一式两份)。
(三)采购事后:(各自 一份存档)
1.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2.《大悟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三、4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委托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位需准备资料:
(一)采购事前:
1.县政府分管县长签字报告,确认资金来源;
2.财政局局长签字报告;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财政局分管局长签字,一式两份)。
(二)采购事中:
1.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采购事后:(各自一份存档)
1.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2.《大悟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3.中标(成交)通知书(一式两份)。
4.合同书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并截图。
四、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工程项目中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位需准备资料:
(一)采购事前:
1.县政府分管县长签字报告,确认资金来源。
2.财政局局长签字报告。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财政局分管局长签字,一式两份)。
(二)采购事中:
1.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采购事后:
1.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2.《大悟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3.中标(成交)通知书(一式两份)。
4.合同书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并截图。
五、60万元至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位需准备资料:
(一)采购事前:
1.县政府分管县长签字报告,确认资金来源。
2.财政局局长签字报告。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财政局分管局长签字,一式两份)。
(二)采购事中:
1.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采购事后:(各自一份存档)
1.合同书原件一份交采购办。
2.《大悟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3.中标(成交)通知书(一式两份)。
4.工程决算(结算)书(一式两份)。
5.合同书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并截图。
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1.质疑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规定:“7个工作日内”的要求,按照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要求,按照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受理:大悟县财政局
地址:大悟县财政局办公楼三楼政府采购办公室
电话:07127225890
在线受理及处理:
http://dwx.hbdawu.gov.cn/c/dwxczj/
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知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八、采购文件发放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4条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文件免费发放。
九、采购意向公开
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规定,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