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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七种招投标投诉在内蒙古公路工程建设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1-12-21 10:45:11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受理、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包括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收集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及时告知投诉人(匿名或无法联系除外),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不属于公路工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对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招标人进行处理。

对于调查,《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投诉调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投诉调查中,应责令改正调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立即排除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如投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处理,《办法》规定,对于招标投标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流程,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惩处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或其他方式,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的,或由上级部门、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农牧民工工资、建设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原则上由对被投诉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的投诉,一般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的投诉,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农村牧区公路的投诉,一般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收到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投诉,一般按管辖权限转送相应盟市或旗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必要时,可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接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投诉人同时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对被投诉项目负有直接主要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受理,其他部门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受理机构,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具体受理机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具体受理机构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请投诉人提供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

(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收集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资料内容不足的,受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匿名或无法联系的除外)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补充相关资料,投诉资料齐全后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后,应予以登记(格式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格式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受理回执):

(一)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三)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格式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转办通知单)。

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联系方式不详的,只进行登记、不予告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及时告知投诉人(匿名或无法联系除外),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不属于公路工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对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招标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除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匿名或无法联系除外)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或反映,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出具信访复核意见的;

(五)其它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信访、纪检监察渠道转交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应按信访、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情况。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正式受理后,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情况,及时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有关情况;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可责成投诉所涉及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初步核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受理单位。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

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制作的笔录应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投诉调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投诉调查中,应责令改正调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立即排除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如投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调查结束后,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投诉相关事项及诉求、调查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及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应由全体调查成员签名。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投诉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履行告知和陈述申辩等程序。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公路建设监管领域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投诉处理决定前(格式见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投诉调查情况;

(四)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

(五)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质量、安全、农牧民工工资、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在60日内予以办结。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自治区信访联席办或上级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申请并报自治区信访联席办或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匿名或无法联系除外)。

投诉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格式见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单)。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应建立台账(格式见附件7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办理情况台账)。投诉办结后,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整理投诉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应纳入信用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在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投诉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双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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