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等内容,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办法》规定,公路勘察设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要以单位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等为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人员、设备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对于变更的勘察设计人员资历(包括但不限于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不得低于原勘察设计人员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勘察设计必须依法进行,并满足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要求。
第四条公路勘察设计要落实绿色公路的建设理念和要求,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高度重视资源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实现公路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
第五条公路建设勘察设计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信息化管理、BIM建设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研、创新成果。
第六条公路建设勘察设计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信用动态管理台账,对勘察设计工作、后续服务、变更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及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好监督管理、数据汇总、评价结果公示公开等职能,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的要求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技术规模、标准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对于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房建工程、加油站、加气站等专项资质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公路勘察设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要以单位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等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细化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约责任以及因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原因造成后期设计变更的违约赔偿条款。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各阶段成果,成果的质量和深度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对勘察设计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必要的工作周期,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在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可同步确定勘察设计代业主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有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标段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要组织各参与设计单位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并负责做好各工程专业间的相互协调及合理衔接工作。各参与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人员、设备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对于变更的勘察设计人员资历(包括但不限于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不得低于原勘察设计人员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技术标准确定设计阶段。高速、一级公路须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级及以下公路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两阶段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采用两阶段外业勘察,即初步设计外业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并严格按照公路勘察设计规范、规程开展勘察工作。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外业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地质勘察及设计指导书,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方法及勘察重点,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外业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收集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方案的比选论证、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规范和项目实施需求。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环境条件、制约因素的收集和分析要完整充分,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时建设单位要进行协调,充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外业勘察验收和地质勘察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外业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路勘测规范、规程执行情况;
(二)地质勘察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筑路材料料场地勘、试验资料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三)是否有环境敏感点、基本农田、压覆重要矿藏、铁路交叉、电力交叉等重要控制因素;
(四)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五)气象、地震、水文等相关基础资料收集情况;
(六)多方案路线比较以及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情况。
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组织同步开展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压覆矿藏、地质灾害等相关评估工作,并提供评估成果或批复,为设计方案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性能和技术标准,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生产厂家、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或限定材料的来源渠道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确因结构安全原因无替代产品的专利产品,必须经过专项技术论证后设计文件中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概算是控制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10%,否则审批单位不予受理,需对设计优化满足要求后方可上报,或先行履行工可变更程序。两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设计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权限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审批单位应适时择优确定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咨询服务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完成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厅审批的自治区本级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上报,盟市项目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报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批项目上报流程由审批单位自行确定。审批单位应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为项目法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便利的审批服务。
第二十六条审批单位收到完善的申报材料后,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开展咨询审查。咨询审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等,认真履行咨询审查职责,咨询审查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咨询审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咨询审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审查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接到完整的设计文件和相关基础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咨询审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咨询审查工作程序和计划书,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咨询审查。
(一)初步设计咨询审查的重点工作内容:
1.设计所依据的文件、规范、标准是否合理及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内容、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4.是否符合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精神;
5.结合项目区处于农区、草原区、黄土沟壑区、森林区、荒漠区等不同地形地貌、气候生态以及路网功能、交通构成等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方案设计;
6.环境敏感点、压覆重要矿藏、铁路交叉、电力交叉等重要控制因素的专项批复或协议是否齐全;
7.方案比选是否充分,有无遗漏有价值的方案。对路线方案比选时除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外,还应从使用安全、环境保护、保护耕地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8.土地预审、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建筑节能、设计安全性评价等专项报告落实情况;
9.绿色公路、智慧公路、钢结构桥梁等专项设计开展情况;
10.初步设计工程规模、概算与工可报告的对比分析情况,核查概算工程量,概算编制依据、费率、单价选用的合理性。
(二)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1.设计所依据的文件、规范、标准是否合理及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工程的技术指导要点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实际;
4.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及设计文件是否具备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5.对初步设计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环境影响、水土保持、保护耕地、建筑节能等专项报告的细部设计落实情况;
6.对施工图设计中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
7.核查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深度以及方案的合理性;
8.施工图设计工程规模、预算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对比分析情况,核查预算工程量;预算编制的依据、费率、单价的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咨询审查单位形成技术审查报告(初稿),审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咨询审查单位应及时向审批单位报告,必要时应组织专门的技术研讨会进行论证。对于咨询审查不合格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批单位同意后,将设计文件退回原设计单位,经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三十条审批单位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审查,交换主要审查意见,提出完善设计的有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编完善,咨询审查单位对修编完善的设计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出具正式技术咨询报告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正式技术咨询报告)20日内完成审查审批。
第五章设计变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十三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变更由原设计批准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若路线起终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申请和审批两步骤实施。
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审批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的论证会议纪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审批部门同意设计变更申请后开展变更设计,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要满足设计深度要求,项目法人经审查确认后,向审批单位上报设计变更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意见。包括设计变更的原因、审查论证过程、主要工程量及预算变化。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设计中应详细说明设计变更发生的原因,相应的原设计意图及设计情况,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证情况,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原设计勘察、试验资料,设计变更勘察、试验资料,工程量变化对照表及对应预算文件,设计变更预算按照原施工图批复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预算的单价、费率编制。
(三)设计变更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申请15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含专家咨询时间)。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根据自身管理特点及变更实际,自行制定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十八条对于需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或隧道支护、桩基灌注、挡墙施工等停工可能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内容,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在紧急抢险处理完成后15天内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详细列明每项设计变更的内容、批准时间、实施时间、主要工程量变化、费用变化、变更原因等内容,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设计变更台账报送项目交通运输主管单位。
第六章设计服务
第四十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现场派驻现场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需报请项目法人批准,更换人员资历(包括但不限于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不得降低,且能够胜任现场设计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做好设计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服务小组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动态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不断完善工程设计。对于出现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要进行详细论证,及时提交变更设计,保证工程进度。
第四十二条项目设计审批单位要加强对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管,在项目实施中组织咨询、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回访,监督设计执行情况,对设计适应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十三条在交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对工程建设内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达到使用功能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最新的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交发〔2009〕571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