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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12-14 00:00:00

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监督评价对象各社会代理机构。

(二)监督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所有监督评价对象按要求进行自查,检查组根据自查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后,随机选择部分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核查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检查2020年度代理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每家代理机构检查不少于5个政府采购代理项目。

二、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检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项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意向公开等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从2021年6月3开始,到2021年7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3日—6月14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逐条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项目资料,对2020年度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附件2),自查报告应包含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存在的问题,于6月14日前报区财政局采购股。

(二)书面审查阶段(6月15日—6月24日),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检查工作组对各代理机构的上报自查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6月25日—7月12日),区财政局安排检查组,根据书面检查情况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7月13日—7月20日),区财政局针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处理和处罚决定。

(五)汇总报告阶段(7月21日—7月30日),检查组就参与现场检查代理机构的自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反馈给被现场检查的代理机构。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撰写本机构自查情况报告并如实填写上报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对自查情况的核实和现场检查工作。

 

联系人:张金田    联系电话: 8850887 

 

 

 

沙市区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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