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云南省
公告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第23号
一、项目编号:
YC2021310162二、项目名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2021年至2023年物业服务采购项采购日期:
2021-09-30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帝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通州区宋庄镇小堡280号宋庄艺术商业中心2#305室
被投诉人1: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
被投诉人2: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谊康北路237号
供应商: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 1.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为“中共党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提供的“工程主管持维修电工二级/技师及以上证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3.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有管理过的项目中业主获得国家级节能认证,并得到业主认可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4.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健全的党、团、工会组织,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5.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经住房建设部门信用登记评价,获得“示范物业服务企业”评价等级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6.评分标准2.2.2(1)技术部分F评分标准:“项目运行方案”、“服务承诺”、“应急预案”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虽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未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7.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 8.服务需求及评分标准内容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保安管理师证,非物业公司强制要求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