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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

西安市碑林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1-11-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碑林00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陕西嘉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东北角天朗经开中心10层11002室

四、基本情况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1〕860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派出监督评价工作组于2021年7月-8月对陕西嘉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标准化考点建设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工作,现已终结。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详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第34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规定。2、采购活动记录不完整、不规范,通讯管理措施不完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相关规定。3、未按规定的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4、未按时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陕西嘉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西安碑林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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