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阎财00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阎良区教育局“阎良区中小学幼儿园设备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22层(望景汇购物中心北面高层)
四、基本情况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1]860号)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工作,现已办理终结。(一)存在的问题:1、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中“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2、评标办法中的客观分数出现得分不一致的情形,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的规定执行。3、未按规定的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4、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5、未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出售标书。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标书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抽查项目中存在供应商未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二)在评价体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对企业进行指标评价时,发现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个别问题: (1)未建立项目信息公告管理制度;(2)未建立保证金台账;(3)存在个别项目的音像资料未与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并存档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逐项认真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并于收到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阎良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