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鄠财00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和健康局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154号易和蓝钻23楼西
四、基本情况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1〕860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西安市鄠邑区财政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和健康局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工作,现已办理终结。 存在问题(一):项目档案资料不完整。具体表现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自动凯氏定氮仪采购项目》开展进口设备采购,并办理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审批手续,代理机构编制的汇编资料中除专家论证意见外,未收录相关部门审批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规定。 存在问题(二):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具体表现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自动凯氏定氮仪采购项目》因中标供应商弃标,代理机构发布了重新组织采购的更正公告,但项目实际无后续采购活动组织(2020年12月29日该项目已通过系统退回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规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同时,采购人作出《关于对“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自动凯氏定氮仪采购项目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的回复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早于代理机构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弃标函》日期(2020年12月28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4条第9项“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之规定。 存在问题(三):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具体表现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自动凯氏定氮仪采购项目》、《西安市鄠邑区卫生和健康局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西安市智慧环保运维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未具体量化到相应区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存在问题(四):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合规。具体表现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全自动凯氏定氮仪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项目名称、期限,且按照协议要求“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签署页代理机构仅加盖有代理机构分公司公章,无总公司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0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存在问题(五):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体表现为《西安市红会医院棉纺织敷料类供货项目》的评审方法及要素中未载明环保、节能产品的评审标准。不符合财库〔2004〕185号第5条、国办发〔2007〕51号、财库〔2006〕90号之规定。存在问题(六):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具体表现为本次抽检的5个项目均存在视频录像不清晰、全程录像没有声音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中海建国际建设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并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鄠邑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