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XSD2021-AK-054
二、项目名称:汉滨高级中学智慧化校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陕西顺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国际城7-2-403室
当事人2:汉滨区高级中学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61号
四、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汉滨高级中学智慧化校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案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时,发现相关事项不属于投诉案件处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一)投标文件中引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已废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二)经查招标文件,原评标委员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方案评审赋分进行了量化,但不够细化;分项报价表存在表述模糊,参与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报价表进行填写,格式一致;招标文件中存在少量固定数值;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对采购文件以及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对中标结果有影响。(三)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安康金锋艺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制作存在瑕疵,开标一览表的设定格式容易造成理解偏差,投标文件中政府采购政策引用错误,未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本机关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汉滨区人民政府或安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康市汉滨区财政局
2021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