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科惠华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际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251室
我局在依法实施“2021年三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三沙市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二是招标文件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三是协商报告内容无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是协商报告无采购全体人员签字;
五是采购档案无存档核实评标专家身份的证明资料。
以上问题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在案佐证。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一份至相关采购人。
三沙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