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金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西12号世纪港C1401房
我局在依法实施“2021年三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三沙市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二是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三是未按规定存档资料。
以上问题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在案佐证。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六十九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一份至相关采购人。
三沙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