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昌财函﹝2021﹞306号
投诉人:
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倪龙珠
被投诉人:
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088号19栋-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
被投诉人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机关大楼345室
法定代表人:郭宗校
投诉人就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昌江县2021年番薯绿色高质量高效项目(项目编号:CDZX-2021-01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投诉人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局投诉,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于当日依法受理。9月1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该项目从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事项: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并且在获取采购文件期间审查我司的资格要求,并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司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对我司有着不公平待遇。
事实依据:在获取文件期间,我司多次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前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广场花园A1-103获取文件,代理机构以各种理由限制我司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U盘内容。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称:
2021年7月29日10时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到我司报名,由于我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外开标,当时接待接收报名资料为我司的财务工作人员,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07月29日17时30分。
因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报名资料中提供的是企业员工花名册而不是企业社保缴费证明,我司财务工作人员考虑到离报名截止还有时间,完全够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材料补充,出于对社保方面职责的严谨性,提议更换,并详细的告知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材料的规范要求,和提供样本给其拍照;而南京明珠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并未提出疑义,且明确的表示认同也同意更换。
截止到报名时间其公司仍未对员工花名册进行更换并补充材料,因财务工作人员完全不懂招标代理工作的流程,未让其报名,故存在操作上的失误。
被投诉人采购人答复与代理机构一致。
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95.5万元。
二、2021年7月29日投诉人前往代理机构现场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向投诉人出售招标文件。2021年8月3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资格预审程序,投标报名要求内容只是作为获取招标文件要求材料依据,未违反政府采购任何法律法规。
三、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招标公告载明: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支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相关扶持政策,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以上证件三证合一的以营业执照为准);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至今连续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或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至今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和纳税证明,零纳税须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3.5投标人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时间为自招标公告发布开始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期间的任意一天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函);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7月23日8时30分至2021年07月29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广场花园A1-103;方式:现场购买;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2021年8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为: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共收到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按废标处理,故本项目做废标处理,依法重新招标。
五、2021年8月17日,本项目发布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载明:……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与第一次招标公告一致);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8月18日8时30分至2021年8月2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广场花园A1-103;方式:现场购买,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近3个月的社保清单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文件售后概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09-07 09:30,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开标室5(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上述事实,有昌江县2021年番薯绿色高质量高效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终止公告、投诉人拍摄视频、《质疑函》《关于昌江县2021年番薯绿色高质量高效项目(项目编号:CDZX-2021-013)质疑答复回复函》、代理机构及投诉人之投诉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本局查明,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将应当在开标结束后进行的资格审查前置至公开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且相关做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
虽本案投诉人系基于本项目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产生的质疑而提出的投诉,且第一次公开招标已废标,但本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中同样要求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违法行为并未纠正,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期改正,对采购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本局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