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三财采决〔2021〕11号)

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2021-11-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HNJD2021023

二、项目名称:

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档案室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紫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文明东路岭下村小区57号A栋二楼

    被投诉人1: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地   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被投诉人2:海南嘉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瑞海花园(紫荆园)3座一单元301室  

    相关供应商1: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

    采购人: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地   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网络半球红外摄像机:技术参数”

按照详细评审标准与技术参数进行点对点比较后,能够完全满足的只有海康,因此所设置的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请采购人自行点对点比较后进行修改删除;2.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四、其它要求第(2)点”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函回复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上述要求对一般问题,在正式提出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这次时间限制完全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项目所在地“三亚”,以目前海南从海口坐高铁的速度都赶不到现场,如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我司要求删除;3.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企业综合实力”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函所回复“与我司所质疑内容不符(如不在国务院取消资格许可和认证事项目录内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引述,完全偏离我司所质疑内容)”。投标人是否获得省级以上颁发的密集架制造业示范企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我司要求删除。2和4项、绿色供应链相关证书主要有两种,其证书名称分别为“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和“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由不同的认证机构组织评审后颁发,均为自愿性证书,其评价或认证过程、依据、星级等级评定及认证效力等基本相同。因此,招标文件中只将投标人获得“绿色供应链认证证书”五星设定为加分条件,排斥了其他类似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要求删除或进行合理的修改;4.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企业研发能力”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函回复毫无法律依据。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的金属家具工业设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我司要求删除。省级及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智能金属存储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我司要求删除;5.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团队技术实力”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函回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我司所质疑的评审条件无关”法律适应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上述投标人缴纳社保依法视为投标人的从业人员。上述评分标准将投标人缴纳社保的人数设置为8人以上,8人以下的不同得分项,属于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设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之规定,我司要求删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和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设定为评审因素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三、四、五项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的三(部分成立)、四、五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