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3649433L)
法定代表人:沈闯新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
2021年6月2日,本机关受理中山市新奥裕家具有限公司对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HNGP2021-03R,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本机关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CRC19XP0049ROM的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即AAA信用等级认证证书)、编号为20920FW1400347ROM的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分别属于撤销、暂停状态。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海南省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屯财资﹝2021﹞270号),认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开标报告》《资格性评审结果汇总表》《符合性评审结果汇总表》《技术评分结果汇总表》《商务评分结果汇总表》《评审结果汇总表》《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会议记录表》、四川省创新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屯昌县中医医院关于屯昌县中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进展说明的函》。
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屯财资〔2021〕368号),拟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4,998,726元)千分之五的罚款24,993.6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辩内容如下:
我司主观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故意,亦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之行为。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AAA信用等级证书、五星级服务认证是旧证书,系因工作失误而错误放置,并非我司为谋取中标而故意涂改、变造,也不存在我司虚构了不存在的事实或内容。2019年11月26日,我司取得证书编号为CRC19XP0049R0M的AAA信用等级证书(即投标使用的旧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2020年11月25日年审时,认证机构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英文简称变更,证书编号需同步变更,认证机构遂于2020年12月1日为我司换发了新证,新证书编号为ZYC19XP0049R0M,原证书状态于2020年12月30日更改为撤销状态。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即投标使用的旧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2021年4月20日,我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更换证书认证机构,并于2021年4月29日领取了新认证机构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证书编号11721SER0011R0S新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因此,旧认证机构在2021年5月8日将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调整暂停状态。本项目原定2021年3月31日开标,由于其他原因暂停,2021年5月17日重新开标。我司因为疏忽仍然继续使用第一次制作投标文件时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旧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而此时我司实际已领取了新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即编号11721SER0011R0S新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
根据申辩内容,经本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
1.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于2021年3月31日开标,因故取消。第二次重新招标于2021年5月17日开标。
2.当事人在2019年11月26日取得其投标文件第398页提交的证书编号为CRC19XP0049R0M的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因认证机构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英文简称由“CRC”变更为“ZYC”,公司LOGO也相应变更,于是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将上述证书在2020年12月1日从有效变更为撤销,重新为当事人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为ZYC19XP0049R0M。
3.当事人在投标文件第453页提交了证书编号为20920FW1400347R0M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2021年4月29日(在本项目开标前)当事人向新认证机构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申领了编号为11721SER0011R0S新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
根据上列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投标使用的CRC19XP0049R0M的AAA信用等级证书、20920FW1400347R0M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状态为撤销、暂停均系因换发新证所致,其持有AAA信用等级证书、五星级服务认证证书状态事实上是持续未中断。故,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动机,投标文件提供的被撤销、暂停的证书系因其本身工作失误而错误放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