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财政局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临财采决〔2021〕11号)
当事人:国信国采(海口)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荣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贸8号诚田花园A幢5A室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于2021年10月19日下达我局的《关于将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处理的通知》,海南省财政厅在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并移送我局处理:临高国际慢城市发展策划和主要区域规划设计编制项目(项目编号:GXTC-D1-2052114)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问题。临高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项目(项目编号:GXTC-D1-2052127)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采购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国信国采政府采购项目检查整改及回复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在案佐证。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高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