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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定财采〔2021〕84号)

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2021-10-2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NGP2021-02

二、项目名称: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冰

联系电话:18976076766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139室

被投诉人1:定安县人民医院

电话:13519894564

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443号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0898-66529805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相关供应商:海南第一成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海波

电话:13976595669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琥珀悠澜9号楼一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一)投诉事项1: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2条“疫情防控”中“在服务的医疗项目获得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的得5分,获得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的得2.5分。”这一事项存在不合理性,不应作为加分项。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海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公示》对获得该项荣誉的医院等集体进行了公示,公示名单在网站里均可下载查看,这一评分项明显存在指向性,缺少该项荣誉的投标人必定会在这一评分条件失分,明显存在有量身定做之嫌。

事实依据:当前新冠疫情在我国虽然控制得当,但依旧不容小觑或放松警惕,该荣誉是对集体、个人为防护疫情而作出重大奉献的表彰,疫情的防护是所有人的努力。作为物业行业的工作者,防护疫情本应是基础工作,疫情尚未完全结束,每个人都有义务自我防护、配合测量体温,做好防范疫情的工作。且该评分条件与本项目并无直接联系,并且在《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1条“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中明确表示不能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此项不应作为评分标准。 

(二)投诉事项2: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4条“企业荣誉”中“1、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至今)在管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中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优秀项目的,得5分;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服务优秀项目的,得 2.5分;本项满分5分。”这一事项存在不合理性,不应作为加分项。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与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都会对每一年度进行评审物业优秀项目,并将结果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出来,行业协会评判出来的结果客观性与真实性无法证实,同样,缺少该项荣誉的投标人必定会在这一评分条件失分,此评分条件明显存在指向性和不公平性,且明显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

事实依据:物业(管理)服务优秀项目该奖项目前全国住建及相关政府主管指导部门已取消评比优秀项目,该奖项均由各省市物业行业协会进行评比。在《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1号“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中明确表示不能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并且该奖项要求近三年评定省级与市级优秀项目存在有排他性与指向性,具有量身定做的嫌疑,缺乏客观性与真实性,该评分项不公平、不公正。且此项优秀评比中,有面积规模要求以及服务期限等要求、存在排斥、歧视其他小微企业行为。

(三)投诉事项3: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5条“落实国家政策”中“投标人拥有健全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全部满足得3分,只满足其中一项得1分,党组织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得3分”这一事项存在不合理性,不应作为评分项。

事实依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该评分项存在明显的评审因素分值与评审权重不匹配,招标文件中该条写到“投标人拥有健全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全部满足得3分,只满足其中一项得1分,党组织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得3分”,为何企业具备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全部满足才有3分,而党组织成员具有单方面省级个人荣誉即可具备与企业条件相同的分值,此分值分配明显不明确,具有量身指定的嫌疑,排斥小微企业,该评分项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不应作为评分条件。

(四)投诉事项4: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6条“人员配备资历”里“项目经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持有物业企业经理证书,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参加过医院物业管理相关培训资历,全部满足得5分,若有缺项和不满足不得分。(注:须提供学历证书、党员证或缴费记录、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单位2020年至今任意满1年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这一评分事项,我司认为这条评分事项不公平、不公正,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采购人在质疑回复中明确回复了“未对原参加海南省人力资源考试取得的物业管理师作废”,我司认为国务院已明确下发的决定里早已取消了物业管理师的评定,那么之后该证书必然就失去了作为评分条件的资格,而采购人坚决将此作为评分条件,此行为明显存在不合理,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2015年03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该决定中取消了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在该决定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明确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同时2016年6月,国务院决定正式取消该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物业管理师是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现在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同时,目前医院物业管理培训不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培训资历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欠缺,不能作为客观事实评分项。在中共党员作为项目经理与本项目服务需求不符合。在《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1号“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中明确表示不能将国务院已命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以及不能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物业经理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不应该以中共党员或缴费一年以上的社保作为评分项排斥其他小微企业。

(五)投诉事项5: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7条“人员配备资历”中“持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得3 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得2分,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另得1分”和“本单位2020年至今任意满 1年社保缴费证明”这两个事项存在倾向性,与项目实际服务需求不符,不应作为评分项。定安县人民医院招标文件需求中也并未对消防人员作出资质要求,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与物业服务项目并不符合,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实际符合物业工作需求的相关证件却未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应有的分值与重视,我司投诉该评分标准有指向性、明显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违反了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1号“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中明确表示不能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属于消防行业相关证书,与本次物业项目需求不符,物业服务根本不需求里并未提及到员工资质需要具备该证书。反倒是与物业行业密切相关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分值却是最少,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2号“未按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分值”中明确表示不能将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该评分项的分值没有达到合理的量化要求。该评分项的社保需要提供1年的证明文件,此项存在排斥小微企业、新注册企业。所以,该评分项存在指向性、不公平。

(六)投诉事项6:由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定安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详细评审标准里的商务评分第8条“人员配备资历”中“保洁主管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清洁项目经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项满分3分,缺项不得分。(注:提供证书、和本单位2020年至今任意满1年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这一事项不应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依据:清洁项目经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是国家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该证书目前可由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机构颁布,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证实。《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琼财采【2021】311号)文件中第11号“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明确中表示不能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或者特定规模评判出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该证书的有效性与客观性存在偏差,我司认为该评分项不公平、不公正,排斥其他小微企业。

投诉人请求:请求本项目中标无效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要求供应商在服务的医疗项目获得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与歧视性,该项设置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为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供应商对医院的物业服务能力与质量是本项目的重要需求,供应商在管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为省、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优秀项目属于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合理采购需求,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文件设置并未限制为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与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荣誉都可以满足该条件,结合专家意见,该项设置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企业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并没有企业规模限制,小微企业也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但是企业是否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以及党组织成员个人是否取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或上级党组织荣誉颁发的荣誉,与本项目物业服务采购实际需求缺乏相关性。该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取消物业管理师的等级评定。现行有效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21年1月21日印发的《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包括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和高级物业管理师共四级,以及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的条件与办法等。据此,物业管理员(师)资质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并非已经废止的资质,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以已被废止的资质作为评分项没有事实依据。

但是本项设置要求项目经理是中共党员的才得分,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消防相关能力与资质、经验与物业服务实际相关,消防工程师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属于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合理采购需求,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对不同资质等级设立不同的分值并不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供应商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保,且为保障人员、资质信息真实性,防止“资质证书临时挂靠”情况,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保安主管1年社保缴费证明作为得分证明材料并不违法。而上述个人资质证书和社保缴纳对供应商的规模大小均无限制或要求,结合专家意见,该项设置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六:采购文件中未限制清洁项目经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即只要是真实有效的清洁项目经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都可以满足该项条件,且该个人证书及保洁主管社保缴纳对供应商的规模大小没有限制或要求,该设置并未违法或排斥小微企业。投诉人主张应当限定证书的颁发机构为“国家部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一、三、四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的第二、五、六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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