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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 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8 00:00:00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

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直各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所(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函202116号)、安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政策有变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安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一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三是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格按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五是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采购人要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方案。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对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采购人严格落实《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3号)的要求,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五、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压减合同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规定为3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检验检测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 

六、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对采购合同经履约验收合格项目,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支持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供应商提供保函的,可提前预付部分合同款项,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采购人,将在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七、免费发放采购文件

坚持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八、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依法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范发布。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采购股(乡镇财经所、分局)备案。履约验收结果信息自《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发布上传验收结果。未按规定对采购信息公开和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十、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积极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间,给投标人营造良好的投标环境。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为7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法规定为30个工作日),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安陆市财政局                                                                                        

2021年1012


  • (省网)1_安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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