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财采处罚
[2021]
5
号
玉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东风:
经调查,你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检查工作中,作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玉田分局“玉田县乡镇空气站及后湖开发区空气站运维服务”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上事实有招投标相关资料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