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发〔2021〕12号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县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4号)和《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11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在采购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依法采购和责任担当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落实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一定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变化,主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新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和把握采购人的角色定位,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加快采购执行进度
为保证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及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请各预算单位认真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清理工作。
(一)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清理。全面清理2021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自查自纠范围,制定整改措施,12月25日前落实到位。
(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照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认真开展清理,确需纳入2021年采购的项目,迅速办理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确认需要结转下年的项目,请在年末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结转事宜。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进度。根据《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11号)中“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三、填报政策落实情况
(一)落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举措。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县出台了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的相关措施。一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规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二是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三是落实免费发放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四是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各预算单位需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2021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填写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并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汇总。
(二)填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021年度《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4号)附件4的《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完成表》不再另行填报,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合并填报。于2022年1季度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2021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项目总额和项目执行情况,各部门填报的数据应与本部门当年决算公开的政府采购数据一致,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以备监督检查。
(三)填报要求。各财政所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附件),负责审核、汇总并统一上报;县直各预算单位负责填写《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附件),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统一上报。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至县财政局。
附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