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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秭归县财政局 2021-08-02 00:00:00

秭归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秭归县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岗位或人员,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合同备案,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不可转包。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县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秭财函〔2020〕20号),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并按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采购人要按照《县财政局 人行秭归县支行 县科技经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秭财函〔2021〕14号)的要求,积极配合中标合同供应商做好相关工作。

、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一)压减合同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二)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我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平台”管理,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秭财函〔2020〕21号)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

(三)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验收结果公告”栏发布公告,同时在“秭归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平台”上传验收报告。

八、加强资金支付和交付监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预算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支付完成后在“秭归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平台”上公布付款时间、金额,并上传付款凭证。

推行预付款制度,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按15%支付。

九、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已经收取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及时清理退还,并将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十一、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备案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需将收取的代理费标准、金额等予以公开。各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涉密项目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系统(内网)进行合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公开和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十二、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采购项目质疑事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长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2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诚信管理

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将全面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将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秭归县财政局

                                                         2021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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