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主体责任 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1、健全完善内控制度。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要加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内设机构、专职岗位和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2、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求采购。
3、全面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全面公开项目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更正事项、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政府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开,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4、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要求,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根据《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6号文件规定,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的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止拨付或回收资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立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职责。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学习或培训,切实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评审专家选取、采购信息公开、质疑答复、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组织、资金支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政策
7、落实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政策。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8、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9、落实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要体现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等领域的政策支持。节能、环境标志及列入国家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0、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孝财采发〔2020〕83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
11、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2、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3、规范合同资金支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加速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对于不按合同支付资金的,落实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造成政府严重失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推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可根据项目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四、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14、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免收政府采购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免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鼓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中服务类的物业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免收履约保证金。已经违规收取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及时清理退还,并将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需要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15、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化交易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的,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五、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16、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采购项目质疑事项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财政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办结时间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在受理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办理,对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辨权、听证权进行充分保障。积极探索与投诉裁决并行的非强制纠纷化解模式,通过宣传政策、约谈,使投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化解纠纷,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孝感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