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鄂州市财政局 2021-08-31 00:00:00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在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政府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二、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鄂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鄂州银〔202043号)的要求,在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中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釆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合同备案。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需要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

2.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

1.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4.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严格程序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1.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内容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体现,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

1.各部门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在备注栏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购或面向中小企业设置的采购包及具体金额。

2.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前,一级单位汇总本部门所有单位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相关要求

1.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链接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t20201228_3637419.htm)、《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等文件,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组织评审等环节应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3.开发区、经济区)财政(金)局要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政策落实。

财政局将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范围,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政策发挥功能。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1]265号).pdf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