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1-08-20 00:00:00

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长财采发【2021】11号


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强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此前提下,还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上限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是3%—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严格执行《县财政局 人行长阳支行 县科技经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3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原则,县财政局、人行长阳县支行、县科技经信局积极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各预算单位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采购人应及时协助供应商锁定回款账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回款。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鼓励试行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县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发〔2018〕575号)和《县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通知》(长财采发〔2021〕10号),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落实免费发放采购文件。我县已实现招投标活动从发布采购公告到发出成交通知书全过程的电子化采购流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放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特殊情况下发放纸质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工本费由采购人支付。

(四)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人应按照县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长财采发〔2020〕3号)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督导提醒所属预算单位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

(二)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在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长财采发〔2016〕9号)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网上商城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属于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采购范畴,验收结果均应在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政府采购参与企业权益保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采购结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己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响应的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四)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长财采发〔2020〕4号),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将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按照验收程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四、优化采购交易流程

(一)合理简化证明材料。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压缩政府采购时限。

1.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4.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应遵循“应快尽快、及时高效”的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原则上要求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提交投诉书和证明材料后,原则上应在28个工作日内(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时间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六、运用监管手段维护采购市场秩序

强化监管职责,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财政部门公布投诉电话0717-5321560、电子采购平台开通监督通道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严格落实财政部“一地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七、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分工,提升服务质效,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各采购人在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若有更优政策,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 长财采发【2021】11号(县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1).pdf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