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乡镇(街道)财政所、试验区财政分局、龙泉镇财政经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夷陵区2020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问题整改清单》精神,切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夷财发〔2021〕109号),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采购单位应根据《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夷财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结果管理。
(四)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确保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落实。
二、实行采购规范化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夷陵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夷陵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夷政采〔2021〕1号)规定,实施网上商城采购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入围采购,以及“电子化远程不见面开标”采购,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政策有变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采购人要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方案。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五、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夷陵区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夷陵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夷财发〔2021〕52号)精神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采购人严格落实《夷陵区推进落实消费扶贫“三专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夷扶组发〔2021〕1号)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采购份额,优先通过“832”平台采购本地区的农副产品。采购人应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七、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压减合同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检验检测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未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的,财政部门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八、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的,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九、取消投标、履约保证金
严格执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夷公共资源局发〔2021〕1号)精神,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
十一、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除需要向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鉴定外,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十二、优化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照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财政部门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将采购文件内容、采购程序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采购文件是否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检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合法,维护政府采购环境公平竞争秩序。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诚信管理
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全面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诚信、失信行为投诉、政府采购信访投诉、政府采购政策咨询电话:夷陵区财政局采购股0717-7830827。
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