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要求,我局拟对区集中采购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六至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对照检查考核。
(二)核查2020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受理情况、采购项目完成情况、采购项目取消情况、询问、质疑受理、答复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监督考核步骤、检查时间及人员组成
(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7月26日—7月30日)。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监督考核内容”逐条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书面审查阶段(8月2日至8月6日)。区财政局对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抽查一定比例项目依法依规对照检查。
3.现场检查阶段(8月9日至8月11日)。区财政局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情况,有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情况,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投标保证金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组人员组成
组长:汪道香
成员:官媛媛、马妤婕
三、监督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于7月30日前将《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1)、《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以备现场检查考核。
附件:1.2020年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2.2020年度采购项目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项目情况汇总表
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