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政策问题解答,吃透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与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落实。
二、把握政策,落实责任。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1. 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同时遵循以下原则: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落实价格评审优惠。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上限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是3%-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落实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要体现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等领域的政策支持。节能、环境标志及列入国家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三、严格程序,规范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内容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体现,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加强公开,强化监督。预算单位汇总本单位的预留采购份额,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附件3、4电子版报房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609),次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面向中小企业设置的采购包及具体金额。
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制作、组织评审环节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县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范围,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房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