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溪县政府采购“高效办”工作措施》的通 知
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推进营商环境中政府采购环节的工作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落实政府采购的“高效办”工作目标要求,现印发《竹溪县政府采购“高效办”工作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竹溪县政府采购“高效办”工作措施
2021年6月7日
竹溪县政府采购“高效办”工作措施
根据《关于以更大力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溪发[2021]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溪办发[2021]1号)精神,为全面推进营商环境中政府采购环节的工作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落实目标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更加便利的政府采购环境
(一)树立更优化的服务理念。在全县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机构中树立五个方面的服务理念,即树立政府采购高效办的理念;树立政府采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理念;树立政府采购网上办、异地办的理念;树立政府采购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树立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理念。
(二)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办理。在全县搭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实现采购意向公示、采购事项备案、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备案全部“网上办”;实现采购项目“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开通政府采购领域网络化企业融资平台-“政采贷”系统,凡参入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只要上传签约合同书皆可通过网络化系统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支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府采购网上走、线上跑、人不动。
(三)建立竹溪县电商平台。在全县建立电商平台,将符合要求的协议供货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为采购人、供应商搭建网络交流议价平台,节约时间成本、经济成本。
(四)推进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全公开。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自7月份开始全面推进采购意向全公开工作,为所有供应商提供采购信息支持,优化全县招商引商环境,激活县域经济活力。
(五)免费发放采购类文件。县采购中心继续执行代理项目一律免费,采购类文件一律免费政策。目录外项目以免费发放电子版资料为主,自8月份起书面资料一律免费。
(六)全面执行政府釆购负面清单制。严格执行《湖北省政府釆购负面清单》从审查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评审过程、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不正当手段获利等6个方面39个小项按负面清单列示情况,进行严格约束和禁止;对供应商关联作假、同谋、串通、串标、不正当竞争、不依法签订合同、虚假恶意投诉、拒绝检查等8个方面进行约束和禁止;对采购评审专家从提供资质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评审、泄密、犯纪、不回避、非法获利、不履行法定义务共7个方面进行约束和禁止。
(七)推行预付款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约定向供应商可预付不大于20%比例的采购资金。
(八)优化提高质疑投拆效率。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下列情况处理:对于投诉书内容不完整的于审查次日一次性通知补正;对于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总体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要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十)及时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采购人必须及时担当履约验收职责,按期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须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签订;采购项目验收须于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凡有延迟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十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落实《关于以更大力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溪发[2021]3号)精神,继续执行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规定。
(十二)放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小型农村建设项目,在政府采购领域内进一步放活。对于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符合其定义内容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自建自管”、“村民投工、就地取材”的原则实行“两议两公开”确定制度。并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依据。
二、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十三)实行容错纠错,推行“首违不罚”。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精神,在政府采购环节内建立容错纠错的营商环境优化机制,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事项,实行“首违只纠错不处罚”。
(十四)完善信用监管,建设诚信体系。加强政府采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录入、上传“红黑名单”。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将全面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将及时纳入“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管理栏中公布,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诫机制。
(十五)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ccgp-hubei.gov.cn/index.html(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各采购单位未及时公布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三、营造更加和谐的督办评价环境
(十六)改进监管方式,规范检查行为。推进“互联网+监管”机制,落实“非现场监管”措施,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的执法监督;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监督、移动监督、联合监督、预警防控等方法开展好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开展政府采购类法律法规类宣传,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采购办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