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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的通知

2021-10-26 00:00:00

竹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竹溪县支行 竹溪县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原则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竹溪县支行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积极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自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开展业务。中小微企业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人民银行竹溪县支行。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 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 “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市州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经信部门。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调研工作,对信用资质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推介。组织协调银企对接工作,畅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信息互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

(四)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

(五)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六)中小微企业。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采贷”融资方式。融资合同签订后, 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 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三、操作步骤

(一)金融机构备案。县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共享。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报备,填写《竹溪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机构备案表》。

(二)企业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行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由金融机构核定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三)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对,双方达成融资意向,根据授信额度共同约定贷款额度,开设融资回款账户,待合同融资确认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四)资金回款还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任务后,按融资合同约定办理还贷手续,预算单位(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锁定的回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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