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7月1日执行。省财政厅转发《需求管理办法》并提出相关贯彻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州遵照执行。为了做好我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
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科学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报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及其对应品目、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可同步完成备案工作。
二、做好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审查
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将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范本见附件)同采购文件一并上传。
三、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予以确认,并负主体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并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组织做好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防范采购风险。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