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财政局
关于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资金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兴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4幢一层C105
法定代表人:杨军
联系电话:010-60211683 18911336908
被投诉人1: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保定市东风路东750号
联系人:刘士江联系电话:0312-3353055
被投诉人2: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4号
联系人:范中甜 联系电话:0312-5075359
相关供应商:河北赐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4号楼1-205
联系人:范欢 联系电话:0311-89672525
二、基本情况
“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资金(项目编号:HBXJ062021ZFCG010)”政府采购采于2021年8月24日开标,8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2021年8月30日、9月9日对中标公告进行了更正、补充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质疑,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具体投诉内容: 万泰凯瑞(被投诉人始终笔误为“万泰瑞凯”)HIV 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属非法中标。万泰凯瑞此款试剂不符合此次招标要求,此款试剂的实际存储温度是2-8℃,而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 2-30℃。国家资金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之所以要求 2-30℃常温存储是因为此款试剂是发放高危人群自检使用,万泰凯瑞此款试剂不仅存储温度是 2-8℃,而且必须由专业医学检验师在专业的医学实验室及昂贵的医学检验设备上才能完成检测,根本无法用于自检。
投诉请求:纠正非法中标结果
三、调查情况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局对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
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称:一、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招标参数“2.试剂盒于2-30℃ 避光保存时,有效期≥12个月”,该项参数存在一定瑕疵,其应为“2.试剂盒于2-30℃或2-8℃避光保存时,有效期≥12个月”。我们对该参数的设定无倾向性;该项目采购公示期间无投标商对该参数提出质疑;项目开标时所有投标商均做出符合响应;经调研,目前国产产品的保存条件均为2-8℃,试剂在2-8℃ 避光保存,该储存条件满足我们的使用要求。二、投标供应商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上提供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小组评审,按《政府采购法》评审程序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三、招标文件未对此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为无效投标的条款,此试剂在2-8℃ 避光保存是实际产品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地满足试剂使用要求。四、河北省202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方案没有细化到对试剂储存条件的描述,北京华兴恒泰有限公司质疑的“国家资金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之所以要求2-30C°常温存储”,不属实。五、我们单位采购的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用于疾控实验室检测使用,不用于自检。北京华兴恒泰有限公司质疑的“此款试剂是发放高危人群自检使用,万泰凯瑞此款试剂不仅存储温度是2-8C°,而且必须由专业医学检验师在专业的医学实验室及昂贵的医学检验设备上才能完成检验,根本无法用于自检”的情况与我们的实际工作不符,我单位该试剂的使用场景是实验室内检测,并非用于个人自检,作为试剂使用主体和专业机构,试剂在什么场景下使用,我们会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实际需求科学使用。六、北京华兴恒泰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投标,其对招标文件中“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要求试剂盒于2-30℃避光保存时,有效期≥12个月”,也同样响应了该条采购参数要求,并且其投标产品的存储条件也是2-8℃,说明北京华兴恒泰有限公司对该招标参数认可。
现已查明:
1.此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8中明确: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的参数为“2.试剂盒于2-30℃ 避光保存时,有效期≥12个月”。投诉人提供的从国家药品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表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指标为“2-8℃时有效保存期12个月”,与招标文件表述有负偏离;
2.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A包中共有包括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在内的19类采购内容,核心产品是丙肝快筛试剂(参数必须满足)。投诉人质疑、投诉涉及的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只是采购内容其中的小部分,且不是核心产品。
3.招标文件第六章确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设定了“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A包/B包)”,招标文件中没有设定该产品指标负偏离为废标条款。
4.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投该产品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同款产品。
5.采购人明确确认:中标产品储存条件满足使用要求,采购的HIV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用于疾控实验室检测使用,不用于自检。
6.招标文件中没有与投诉人所称“国家资金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要求 2-30℃常温存储,此款试剂是发放高危人群自检使用”有关联的表述。
7.2020版《中国药典》凡例(总则二十条)中明确,存储标准为冷藏2-10℃,常温(室温)10-30℃。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中涉及试剂存储条件的问题确实存在,中标产品的参数与招标文件表述有负偏离,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所称“国家资金中央艾滋病防治-疾控类项目要求 2-30℃常温存储,此款试剂是发放高危人群自检使用,必须由专业医学检验师在专业的医学实验室及昂贵的医学检验设备上才能完成检测,根本无法用于自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6日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