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
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21〕15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现就我市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改变集采机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的现状,实现集采机构充分、有序、良性竞争,促进集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为市本级和市内六区各采购人和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非试点区可自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试点内容
试点范围内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跨行政层级、跨行政区域,自主委托试点范围内的集采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集采机构。
试点范围内各集采机构应当在充分保障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接受其他级次、区域采购人的委托,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存正文的重要举措,各试点集采机构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集采机构对本区、本级采购人和其他采购人要一视同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优化内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打造集中采购“特色品牌”,发挥集采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各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集采机构,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四)市和试点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做好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