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10期:这8种做法属于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吗?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等都属于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开这本书,跟采购学院一起了解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8类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合法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意味着该企业起码成立三年以上,把成立时间作为资格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尤其是新公司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
2.已经核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采购项目,国内企业投标是否判无效?
答:不可以作无效认定。即便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国内产品如能满足需求,仍然不能拒绝。
3.评分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得满分、国产产品不得分,违法吗?
答:违反法律规定,对国产产品构成歧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核准。
4.医院想要竞争性谈判采购进口设备,可以规定只接受进口产品吗?
答:不可以,这是违规的。即便是财政部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也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不能拒绝国内产品投标、响应,不能在评审中歧视国内产品,也不能排斥国内产品中标、成交。
5.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吗?
答: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吗?
答:不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7.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证明等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
答:除进口产品外,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是违规的。
8.可否限定投标保证金开标在截止前一个工作日12点前到账?
答:不可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且形式和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应当接受的有效投标保证金。
小结:《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强调,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所以,以上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采购人要注意!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