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财政局文件
汀财购[2016]1号
长汀县财政局关于终止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投诉人:龙岩市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
法定代表人:廖可珍
被投诉人: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鸿瑞
被投诉人: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长汀县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钢灵
投诉人龙岩市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和中标结果不满意,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局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局于11月25日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5年12月1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局重新投诉,本局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邮件后正式受理。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龙岩市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局书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柴油发电机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JLYCG2015-203)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龙岩市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委托被投诉人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长汀县妇幼保健院柴油发电机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JLYCG2015-203)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汀县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