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
地 址:成都市蒲江县成佳镇西岭街道15-17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伟 联系电话:13699094143
授 权 代 表:李 杨 联系电话:13984875622
被投诉人1:安吉顺安茶场
地 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老庄村
联 系 人:张 灵 联系电话:13868265853
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顺市西秀区清水湾E区E2栋30楼1号
联 系 人:黄泽佳 联系电话:18985704251
投诉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因对被投诉人1安吉顺安茶场、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普定县坪上镇木桥村茶叶种植项目》(项目编号: GZJL-ZBCG-ZB-21124-(V))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书于2021年7月1日收悉。
经审查,投诉人需补正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7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并受理,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
通过查阅投诉书、补正材料、投诉答复书及该项目的相关材料,并调取开标现场监控视频组织质证现场会议,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安吉顺安茶场为个体工商户,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财产,不能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合格供应商,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我单位此项质疑的质疑回复答非所问,混淆视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投诉人无证据证明安吉顺安茶场在投标时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据此,本局认为: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我单位此项质疑的质疑回复答非所问,混淆视听。” 此投诉事项不在《质疑答复函》范围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此投诉情况不作审查)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安吉顺安茶场并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单独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包封,属于实质性响应,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中,依旧在装糊涂,甚至自打自脸,为被投诉人1安吉顺查场打掩护。
针对此投诉事项,我局于7月15日到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拷贝了此次开评标现场的监控视频,并于7月20日组织各方召开质证现场会议。会议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确认:供应商资格审查文件封装的有2家,未封装的有3家。投诉人当场表示,资格审查文件未封装不影响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质性内容。
经查,此投诉事项成立。(关于“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中,依旧在装糊涂,甚至自打自脸,为被投诉人1安吉顺查场打掩护。”此投诉事项不在《质疑答复函》范围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此投诉情况不作审查。)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安吉顺安茶场涉嫌围标串标,涉嫌针对其公司设定评分标准。
经查,投诉人仅是怀疑,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我局认为,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2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根据94号令的质疑答复要求,对我单位进行正确答复,态度极其傲慢,也并未尊重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查,此投诉事项不在《质疑答复函》范围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据此,我局认为,此投诉事项不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内容、审查结果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普定县坪上镇木桥村茶叶种植项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有效,可以签订采购合同或继续履行采购合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定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