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其目的是用于评价供应商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及创新意识,与指定产品或某项专利不一样,指定产品或某项专利是违法行为,但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则不是。
所以,把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分项是可以的,不属于歧视。
不属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其目的是用于评价供应商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及创新意识,与指定产品或某项专利不一样,指定产品或某项专利是违法行为,但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则不是。
所以,把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分项是可以的,不属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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