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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2021-10-27 00:00:00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罚〔202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汪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A00143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1年冷补沥青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汪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蔡平友

当事人电话:13883731416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双福街道福城大道37号建宇·牛津大道2幢3-2-8

四、基本情况

根据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1年冷补沥青采购项目的情况报告》反映:你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19〕16号中出具部门的落款印章是“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评审现场经向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核实,环境保护局已在2019年前变更为生态环境局,公章中的单位名称也应相应同步变更。

我局依法对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1年冷补沥青采购项目(编号:21A00143)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监督检查,你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19〕16号复印件一份,经我局向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函告核实,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19〕16号报批公司并非你公司。你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渝(津)环准〔2019〕16号、〔2020〕6号、〔2020〕19号等环评批准书核实情况的函》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1〕02号),你公司放弃陈述及申辩权利。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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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9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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