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应,能否判定该供应商为无效投标?
答: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对此进行要求的话,不能仅凭供应商没有回应澄清要求就判定为投标无效。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澄清的范围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当投标供应商没有进行相应澄清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认定,如果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那么应当判定该供应商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属于评审因素的话,只需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打分即可。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