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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一评”!大连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实行累计记分制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邱实 2021-11-16 10:43:3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修订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考评办法(修订稿)》,请遵照执行。

原文如下: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考评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评标评审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维护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业领域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评标评审区现场开展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考评。

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由招标人委派的专家代表,现场评标评审行为参照本办法考评。

第三条 考评实行“一标一评”,依托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对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动轨迹进行追踪,对专家打分倾向度、离散度、偏离度等不规范行为进行大数据检测分析,对专家现场全过程进行考评,遵循依法、严肃、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管评标评审过程,参与“一标一评”工作,评价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远程监管项目可在线评价;负责自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事项,认定违规违纪处理结果。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现场行为“一标一评”工作,汇总评价情况;负责维护评标评审区域内秩序,对现场发现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记录,填写违规登记表(附表2);负责对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扣分,备案处理结果,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处理结果将记入信用黑名单。若专家在评标评审现场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扣分备案处理后,向专家库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进行联动备案处理。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认真参与“一标一评”工作,在每次评标评审活动入场前,领取“一标一评”评价表(附表1),评标评审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对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行为评价,并将“一标一评”评价表(附表1)交至评标区入口服务台。

第五条 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评标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标评审,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管人员报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保守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不得加入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准时参加项目评标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五)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评审、违反回避制度等不当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即离场。

第八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结束前,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需要补抽专家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采购人)补抽专家。

第九条 考评实行累计记分制,扣分满12分且暂停评标评审处理期满后分数清零。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扣1分:

1、未按时到达评标评审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

2、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3、在评标室内玩游戏等做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在评标评审区域内吸烟;

5、对评标评审工作餐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扣2分,情节严重的,禁止入场:

1、未按时到达评标评审现场,迟到30-60分钟;

2、不配合、阻挠现场管理;

3、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件、登记录检;

4、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5、每季度电子平台语音电话未接听率高于30%(电话未接听次数/后台拨打次数╳100%);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扣3分,情节严重的,禁止入场:

1、未按时到达评标评审现场,迟到超过60分钟;

2、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

3、在评标评审场所公共区域逗留,无故不进入评标评审室,与其他交易主体接触的;

4、未按规定提交评标评审报告;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6、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现场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7、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等不及时修正或专家登记信息不完整的;

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出现同一评分项中不同投标单位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组长未组织相关专家当场书面说明评分理由的。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扣6分,情节严重的,禁止入场:

1、无故缺席;

2、索要明显超过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获取其他好处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

3、评标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室或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4、在同一时间段内,采用串场等方式参加不同项目评标评审;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管人员反映举报;

6、在评标评审结果出现质疑时,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参与复议;

7、不按照规定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室,使用通讯工具,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不按照规定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室,未使用的;

9、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扣12分,禁止入场:

1、在评标评审现场,对监管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

2、接受其他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冒充其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

3、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审;

4、在评标现场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发表诱导性、倾向性和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标评审;

5、在评标现场向其他评标专家传递影响其公正评审信息;

6、不遵守保密规定,违法透漏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或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7、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8、有其他违纪行为。

专家累计被扣3-5分的,暂停其3个月评标评审资格;累计被扣6-11分的,暂停其6个月评标评审资格;累计被扣12分的,暂停其12个月评标评审资格。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参加评标评审资格:

1、提供不实信息、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2、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

3、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办法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影响;

5、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在评标评审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违规接触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利害关系人;

7、在评标过程中,对未按照暗标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没有当场否决;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

第十一条 专家对扣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一标一评”专家现场行为评价表

2.评标评审专家违反现场规定登记表

评标评审专家

评标评审专家

评标评审专家

评标评审专家


  •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考评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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