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修订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修订稿)》,请遵照执行。
原文如下: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开标和评标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考评,服从交易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行贿或接受贿赂,不得参与任何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考核的事项,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平台开标区和评标区的行为规范考评由平台服务机构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对采购代理机构涉及的专由政府采购行政监管的内容进行考评。
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部门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在线预警纠错,形成高效便捷、全程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招标采购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办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依权限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规定对交易文件及时审核;
(三)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联合惩戒。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至交易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和操纵招标采购的;
(三)违规向招标人推荐或者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
(四)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采购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并处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含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各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结果,对考评扣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入信用黑名单。对代理机构库和从业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代理机构企业法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信用中国”、“信用大连”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招标(采购)代理资格或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清理出代理机构库。从业人员刑事犯罪的,清理出从业人员库。
第十二条 考评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支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广泛采纳行政监督、市场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意见,施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考评采用量化扣分制(只扣不加),“一项目一评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平台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权限考评扣分,平台服务机构汇总各相关部门扣分情况。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扣分结果,同步记入对代理机构的累积扣分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可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对有关考评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评事项:
1.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矛盾引发争议或造成开标评标混乱的,一次扣12分。
2.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被投诉举报的,一次扣12分。
3.在开标、评标、封存等环节偷换投标评标文件的,一次扣12分。
4.与市场主体有串通等行为的,一次扣12分。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12分。
6.工作失误引发争议造成开评标延误或无法进行的,一次扣12分。
7.拒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监督、核查的,一次扣12分。
8.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与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一次扣12分。
9.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扣12分。
10.不执行开评标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2分。
11.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一次扣6分。
12.违规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质疑)的,一次扣6分。
13.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一次扣6分。
14.因招标代理机构职责造成开标延迟或其他影响的,一次扣6分。
15.电子标擅自更改纸质标的,一次扣6分。
16.制作招标文件违反负面清单的,一次扣3分。
17.因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确有责任,发布公告有误的,一次扣3分。
18.因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被投诉的,一次扣3分。
19.因工作不仔细、不认真造成交易失误,引发投诉的,一次扣3分。
20.不按规定和要求使用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其他文书的,一次扣3分。
21.未及时提交机构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一次扣3分。
22.未有效执行开标纪律,现场秩序混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分。
23.向交易服务机构移交开评标资料不齐全、不及时的,一次扣3分。
24.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公开公示其基本情况、工作业绩、擅长领域、信用信息等情况,未及时更新的,一次扣3分。
25.因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未在开标前1天提交交易项目入场人员资格申请的;因工作需要未提前半天提交变更资格申请的,一次扣3分。
26.因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未在开标前1天取消场地预约申请的,一次扣3分。
27.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扣3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违规行为已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从其决定。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评事项:
1.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变通或自创交易方式的,一次扣6分。
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发表有倾向性言论的,一次扣6分。
3.评标期间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的,按照违规情况分级扣分(1.未使用的,一次扣3分、2.使用手机并造成恶劣影响,一次扣12分。)
4.评标过程中违规干预专家评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在制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影响评标区秩序的,一次扣6分。
5.对代理不进场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在代理等候室等候,擅自出入评标现场的,一次扣12分。
6.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出入代理等候室未按要求登记的,一次扣2分。
7.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一次扣6分。
8.泄露保密资料的,一次扣6分。
9.利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一次扣6分。
10.不配合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管理的,一次扣4分。
11.评标区内人员未经服务工作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与评标区外人员私自联系的,一次扣4分。
1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一次扣4分。
13.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一次扣3分。
14.不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的,一次扣3分。
15.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室电器、设备的,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财物,造成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一次扣2分。
16.现场办理交易业务时,不按时到岗,未佩戴身份标识牌、吸烟、随地乱扔杂物的,一人次扣2分。
17.未携带身份证的,一人次扣2分。
18.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扣2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3个月;扣分累计达18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6个月;扣分累计达24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1年,暂停期满后分数归零,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扣分累计达3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3个月;扣分累计达6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6个月;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的暂停入场交易1年,暂停期满后分数归零,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干扰评标专家评标、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平台服务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场并列入平台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考评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