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津财采〔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市财政局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的形式,综合运用项目审查、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法,从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总体情况你单位2018年度能够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受理委托、协议签订、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现场评审、质疑答复等具体业务的操作规范,实现了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发布、评标组织、质疑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分设、岗位分离,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切实维护了我市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单位内部廉洁自律制度健全,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从运行机制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落实了政府采购工作纪律,没有发生采购机构或个人受到处罚和通报的情况。2018年度,你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内部人员业务培训,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及时有效办理询问、质疑答复等事项,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在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方面体现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你单位能够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二、考核发现的问题经过对随机抽取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项目存在“报名后如放弃参与磋商(或投标),请于网上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取消报名,未及时取消报名的供应商将被暂停新项目报名权限”的不合理条款。属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部分项目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属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三)部分项目的归档文件中未找到开标过程记录。属于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执行。三、考核结果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为94分,考核结果为优秀。四、整改意见鉴于上述考核情况,希望你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一)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二)进一步提高采购活动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挖掘专业潜能,优化内部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采购人员专业水准。(三)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政府采购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四)认真分析,落实整改。针对本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件: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统计评分表2019年7月2日附件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统计评分表被考核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内容标准分考核得分备注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55分49分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10分10分三、政府采购工作质量25分25分四、投诉举报情况10分10分合计100分94分考核结果:优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