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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2018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19-07-17 0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2018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津财采〔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市财政局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的形式,综合运用项目审查、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法,从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总体情况你单位2018年度严格按照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组织采购,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市教委、各院校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你单位通过不断强化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全面提升了依法采购水平。科学设置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权利、强化内部制约,狠抓制度落实等内部管理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单位内部廉洁自律制度健全,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从运行机制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落实了政府采购工作纪律,没有发生采购机构或个人受到处罚和通报的情况。2018年度,你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内部人员业务培训,多次召开采购案例研讨会、采购事项专题分析会,业务工作座谈会,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风险排查分析,提升人员业务水平。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及时有效办理询问、质疑答复等事项,采购工作得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高度肯定和认可。同时你单位能够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二、考核发现的问题经过对随机抽取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货商不得转让合同,转包或分包”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禁止转包的规定。(二)部分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关于“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三)在部分磋商项目档案中发现,部分供应商报价格式无标准,存在报价无币种标示、阿拉伯数字报价与对应中文报价金额不符等情况,属于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九条关于磋商文件应明晰报价要求并在组织过程中严格落实该要求的规定执行。三、考核结果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为92分,考核结果为优秀。四、整改意见鉴于上述考核情况,希望你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一)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化水平。重视政策法规以及制度文件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制度文件,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二)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质量考核。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质量考核,提升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不断完善优化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更加科学、规范、精细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三)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政府采购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四)认真分析,落实整改。针对本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件: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统计评分表2019年7月2日附件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统计评分表被考核单位:天津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考核内容标准分考核得分备注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55分47分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10分10分三、政府采购工作质量25分25分四、投诉举报情况10分10分合计100分92分考核结果: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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