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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西青财采监决〔2020〕5号)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20-11-30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西青财采监决〔2020〕5号)一、项目编号0615-204120050244二、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2016年建设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三、相关当事人当事人1(采购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19号当事人2(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四、基本情况2016年建设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50244)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本项目由当事人1委托当事人2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0年9月22日,本项目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8295.77万元。10月13日,本项目组织开标及评标。10月15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当事人3,中标金额为8187万元。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3.22)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人代表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上述资格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中,关于平台运维管理方案评价、前端设备运维管理方案评价、项目安全保障方案评价、项目应急管理方案评价、项目人员保密管理方案评价、设备在线率保证措施方案评价和项目整体技术方案讲解评价的评审因素中,设置“强、一般、差”、“全面、较为全面、不尽全面”、“强、较强、比较一般”、“切实可行、可行、可行性一般”、“全面系统完整、较系统完整、能够完整”等非量化语言予以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上述违法问题,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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