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从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宁波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甬财采〔2021〕93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专家评审费支付管理、加强信息公开、规范资金支付、加强在线询价管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等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非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因此,采购人是专家评审费支付的责任单位,采购人应事先在项目预算中预留相关费用或在允许开支的经费中支付。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落实预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应在采购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采购人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和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采购资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退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通知》同时指出,在线询价主要适用于通用性强的标准化货物采购。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集成性质的采购项目以及非标准化货物采购等项目应谨慎采用,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选用采购方式,如确需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要加强需求调研和事前论证,确保采购效率、效益和公平。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甬财采〔2021〕93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采购工作公正规范、公平竞争、提升绩效,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一)加强专家评审费支付管理
根据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非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因此,采购人是专家评审费支付的责任单位,采购人应事先在项目预算中预留相关费用或在允许开支的经费中支付。
(二)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均应将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提前公开,后续项目不涉及到实质性内容重大变更的,可不重新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一并公布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理由、代理收费情况等信息。
(三)规范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落实预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应在采购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
采购人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和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采购资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退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四)加强在线询价管理
在线询价采用技术、服务符合,低价成交的交易原则,主要适用于通用性强的标准化货物采购。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集成性质的采购项目以及非标准化货物采购等项目应谨慎采用,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选用采购方式,如确需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要加强需求调研和事前论证,确保采购效率、效益和公平。
(五)推进电子化招投标
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除需提供样品等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原则上都要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方便供应商参与投标,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二、规范和加强其他采购管理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健全采购事项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采购管理规定也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比价、询价或者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依托政采云等平台组织采购。对于需要由指定供应商承担的项目,要明确相应适用情形,加强内部论证,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决策,防止滥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