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知明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摸底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巡访探视、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通知还要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地要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要围绕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服务流程、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升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