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有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在政府采购中,同一个货物有些地方走工程类货物招标,有些地方走政府采购类货物招标,由于所走类别不一样,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中“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但其中“不可分割”与“基本功能”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很难判断,该如何区分呢?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给予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就属于可分割。“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为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